急難救助

補助對象:
設籍台中與彰化縣市之身心障礙者(限慢性精神障礙疾患),並經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認定低收入戶、中低收入戶,社工人員評估確認有困難者。


救助項目:
急難救助種類如下:
(一) 喪葬救助:家戶內人口死亡而無力殮葬者,申請人與死亡者應具直系親屬或三等親關係。
(二)生活救助:家庭主要經濟來源者因重大傷病、天然災害、人為事故、意外受傷、入獄服刑、非自願性失業、失蹤等遭逢重大變故,導致無法工作使生活陷於困境者。
(三)醫療救助:家戶內人口因罹患重大傷病或遭受意外事故等,無力負擔醫療自付額費用者。


申請規定及手續:
申請符合之條件:
(一)    政府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個人。
(二)    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第一類之個人。
(三)    以「提供暫時性經濟補助」為原則,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
急難救助金核發標準如下:
(一)喪葬救助:中低收入戶每案件最高新台幣一萬元;低收入戶每案件最高新台幣二萬元。
(二)生活救助:每案最高新台幣一萬元。
(三)醫療救助:中低收入戶每案件最高新台幣一萬元;低收入戶每案件最高新台幣二萬元。

申辦事項須檢具下列各項文件:
本會「急難救助申請書」( 按我下載 )、全戶戶籍謄本影本、身分證正反面影本、身心障礙手冊正反影本、當年度低收/中低收證明(非清寒證明)。


喪葬救助須另檢附以下文件:
1.    死亡證明書。
2.    殮葬費用收據正本(買受人需註明申請者姓名)。
3.    除戶謄本或有註記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影本。
4.    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。
生活救助須另檢附以下文件:
1.    申請人與同住家人之最近一期財產清單、綜合所得稅資料影本。
2.    申請人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。
3.    視案情提供其他補充資料,例如:房屋租賃合約、服刑證明書等。


醫療救助另檢附以下文件:
1.    醫療診斷證明書。
2.    醫療費用單據影本或其他正式估價單據。

 

急難救助金申領規定如下:
(一)案件受理於七日內開案並審核完成;社工人員應於每月十日前,呈報月份執行概況表予執行長備查。
(二)檢附證明文件不完整或不符相關規定者,本會不予受理,且相關資料不予寄回,如有特殊需求,請來電告知本會。
(三)案件審查結果以郵寄通知單告知;核定通過者應攜帶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,前來本會進行撥領手續。
(四)倘因特殊情況本人無法前來本會申領,須委託他人並填妥切結書,受託人亦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。

 

注意事項:
(一)本會保留對申請案之審核與訪查受補助對象,暨最終同意權與補助金額決定權。
(二)補助對象不得有詐欺、謊報等傳遞不實之資訊或消極隱瞞或拒絕訪查,若有上開情事者,本會除追回補助款項外,申領人亦應負刑事及民事之責。

 

將資料親送或郵寄至本會辦理申請。
收件人:宏恩社會福利慈善基金會;
收件地址:40255台中市南區南平路33號。
或與本會社工洽詢電話:04-22623123*1582